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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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醫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A01兼法定代理人A02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恆進 律師上開上訴人A01、A02(下稱○、○2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益程 (下稱姓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2人於原審起訴請求陳益程應給付其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4號判決○、○2人全部敗訴,○、○2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擴張為請求陳益程應給付其各100萬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2人為訴之追加後,合計為200萬元(計算式:100萬×2=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2人僅繳納1萬6,350元(見本院卷㈠第18頁),尚有未合。茲限○、○2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850元(計算式:3萬1,200元-1萬6,350元=1萬4,850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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