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6號聲明人 周雅芳
陳世樺 張曾烏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而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於聲明時尚非應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即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周雅芳為被繼承人 黃乞 之媳婦,聲明人陳世樺為被繼承人 黃乞之 女婿,聲明人張曾烏美為被繼承人黃乞之姊,而被繼承人黃乞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死亡,聲明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核備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黃乞係於100年11月19日死亡,聲明人周雅芳、陳世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及女婿,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然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2人尚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㈡另聲明人張曾烏美部分,因其戶籍謄本登載父母親欄位為 曾進喜 、曾 黃水蓮 ,而被繼承人黃乞之戶籍謄本登載父母親欄位則為 黃金木黃陳招 ,且據被繼承人黃乞之子女即 黃國綾黃國禎黃宥玲 到院表示,被繼承人黃乞自幼即由養父母黃金木、黃陳招共同收養,且未終止收養(詳本院101年2月17日訊問筆錄),故聲明人張曾烏美與被繼承人黃乞並非法律上姊弟關係,即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縱上,聲明人周雅芳、陳世樺、張曾烏美均非繼承人,渠等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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