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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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號原告 符心怡 被告 李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8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將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之行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認縱取得其金融機構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前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長春路口某處之咖啡廳內,將其向臺灣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軟體暱稱「軒瑞」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嗣「軒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1年1月底,透過LINE軟體群組「股海贏家粉絲交流」結識原告,並透過LINE軟體暱稱「萱萱」與之聯繫,佯稱可透過智慧樹網站(www.swetfly.com)投資獲利,並提供網站網址及手機應用程式下載資訊,使原告信以為真,於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28分許,匯款新台幣(下同)3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系爭帳戶,隨即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原告嗣後驚覺遭詐欺,受有3萬元之損害,因此向檢警提起刑事告訴,並經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確定,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不爭執,尊重法院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被告曾於刑事案件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699號、112年度偵字第661號、112年度偵字第5196號、112年度偵字第12169號、112年度偵字第12333號併辦意旨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且被告因本件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判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有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而確定,有前揭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4頁),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揭不法犯行,致原告受有財產上3萬元之損害,業認定如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應屬有據。又被告所負損害賠償債務,屬未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繕本並於112年5月12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卷第9頁),故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正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係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屬民事第二審裁判,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自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爰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併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法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