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辛○○甲○○戊○○庚○○丙○○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三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