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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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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