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淑慧 即泰安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影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淑慧 即泰安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影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