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原告瑞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峻翰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被告通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新竹市○區○○路○○號8樓之1,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復未陳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理由及依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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