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陳色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