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債權人 林安裕 上列債權人林安裕因與債務人 何俊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安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何俊勲、 鄭金錄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