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告許亦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薇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薇樺之住所或居所,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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