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簡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259號

原告 李銘軒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儒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徐新雨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映亘 律師

被告 賴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徐新雨原為夫妻(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辦理離婚登記),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徐新雨於113年10月中旬起時常早出晚歸,屢屢於凌晨1、2時仍未回家,原告於113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前往被告徐新雨任職之公司倉庫卻見被告徐新雨與被告賴文良同處一室,原告詢問被告徐新雨原因時,被告賴文良一直迴護被告徐新雨,原告只得無奈離開,而後原告檢視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被告徐新雨時常接送被告賴文良上下班,被告賴文良更有摟著被告徐新雨之行為,甚而其等對話紀錄有諸多曖昧對話,足證被告2人交往甚密,超越應有分際,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致使原告處於難堪之境地,造成原告精神上莫大痛苦,已達於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徐新雨則以:被告徐新雨從事殯葬禮儀業已將近10年,該行業時有突發勤務,工作時間難以預期,不時有深夜甚至通宵值勤之情形,並非近期始有之排班模式,原告所提之被告2人對話紀錄僅是同事間的正常互動,並無任何曖昧情愫,行車紀錄器影像所謂被告賴文良摟住被告徐新雨之行為係因被告徐新雨當時身體不適,下車步伐不穩,被告賴文良始微微推著被告徐新雨腰部協助站穩,並無任何逾越分際之情事,甚而原告其後對於自身過度猜疑、擅自裝設定位軟體等行為向被告徐新雨道歉,可認原告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情事與客觀事實不符,難認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賴文良則以:被告2人同為殯葬業之同事,113年10月17日同在公司倉庫備貨,並無任何踰矩之行為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主張他方當事人有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者,應對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證責任。再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維護,並非表示夫妻之一方不得享有各自獨立之社交自由,且於現今人際互動頻繁的社會,異性間不論是基於公事或朋友交誼,均可能有所往來接觸,是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雖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仍應以夫妻之一方與他人存有逾越朋友分際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達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之程度者方足當之。

 ㈡經查,原告所提被告2人之對話紀錄,固然有原告所指「麻煩你腦袋裡面不要再開車」、「台中五天」、「只穿內褲」、「起床了」、「嚇醒了」、「我樓下等你」、「那我應該等等就回去了喔」、「好下午下班再來就好」、「又要外賣了?」、「不想我想你陪我一起吃」、「等等老地方載你嗎」、「好哇我準備一下出門」等對話內容,然由附表所載之完整對話紀錄前後文觀之,僅係一些日常生活對話內容,偶爾參雜一些可能與性有關之內容,無法推論被告2人有何交往或曖昧之行為。再被告賴文良或有摟住被告徐新雨之舉動,然由被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被告徐新雨右手扶著引擎蓋,其抗辯係因身體不適始由被告賴文良協助攙扶,尚無悖於常情。另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車內之曖昧對話(被告賴文良:可以溫柔一點嗎?被告徐新雨:不行。)完全無任何前後文,無從以2句話判斷被告2人有何踰越男女分際之行為。此外,原告未再提出其他舉證,則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即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內容

1

...

賴文良:真是這樣我會去他家彈琴

    去他家門口當街頭藝人

徐新雨:我還想說是什麼術語

賴文良:麻煩你腦袋裡面不要再開車...

    沒有術語

    就是彈琴

徐新雨:被你們帶壞

賴文良:你不只開車快腦袋裡那台車更快

徐新雨:是這樣?

賴文良:現實生活一輪40

    腦袋裡面一輪100

徐新雨:不習慣嗎

賴文良:習慣習慣一天不開車渾身難受

徐新雨:(「哈哈哈哈」的貼圖)

賴文良:我跟我老公

    睡在一起的故事等等電話說

徐新雨:台中五天

    只穿內褲

賴文良:成功

    我還跟我老婆在床上看動作片咧

...

2

徐新雨:起床了?

賴文良:嚇醒了

徐新雨:蛤

賴文良:我下樓等你

徐新雨:我在對面

    等等會有休息時間?

賴文良:中午

徐新雨:一路到中午?那我應該等等就回去了喔

賴文良:對阿

    好下午下班再來就好

3

徐新雨:睡飽了?

賴文良:睡飽啦

徐新雨:又要外賣了?

賴文良:不想我向你陪我一起吃

    元氣?

徐新雨:我還在市殯

賴文良:呀 我忘了 你今天跟 凱婷 一起出

    家祭了嗎?

徐新雨:出完了,只是○婷在跟華○弟講事情

賴文良:我明天市殯功德

徐新雨:哪裡玩

賴文良:行 你們聊 聊完再一起元氣?

    應該會租庭

    阿公的

徐新雨:嗯,我等一下看看

賴文良:好

    我等你

徐新雨:等等老地方載你嗎

賴文良:好哇 我準備一下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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