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朱庭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澤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所示,僱傭關係應存在於聲請人及大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楊澤世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 陳明 聲請人得對相對人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二、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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