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 許德玉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34×10=2,040元)。
二、請向本院補陳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暨明細、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4,000元、勞保費338元、手機費4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之二名未成年子女,目前該二名子女之就學狀況如何?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提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等)。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補陳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六、請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子女等有無投保其他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相關保險契約影本、繳交保費單據等相關資料,並敘明保單有無已解約或申請借款等情形。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