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樂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林姿伶林可欣王花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姿伶、林可欣、王花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萬零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補正代理人 廖見賢 之委任書狀。
(四)被告林姿伶、林可欣、王花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盈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