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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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告 廖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GOOGLE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GOOGLEINC.於其本國之設立登記資料,並查報其於我國有無事務所、營業所、代表人或管理人:被告為外國法人,原告應提出被告依其本國法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上開文件應經我駐外單位認證。
二、應補正起訴狀(含證物)繕本之英文譯本共計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之規定,因被告為外國法人,需囑託我國駐外單位送達,並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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