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正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政良 等11人間107年度訴字第7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35,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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