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明寶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賴明寶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1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賴明寶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099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繼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