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請人 莊瑞芳 被告 吳藝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藝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本應發還。然而,聲請人莊瑞芳聲請發還之保證金新臺幣12萬7,000元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發還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21日函及本院104年7月22日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附卷可佐,從而,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既經准予發還,聲請人再為本件發還保證金之聲請,難認有據,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