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雨伶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雨伶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102年9月17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2年10月15日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自102年10月15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司法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於103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於104年1月8日確定。嗣即依消債條例第132條等規定為是否免責之裁定,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案卷全部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茲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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