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謝立功 被告 張志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4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志祥涉犯竊盜之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
104年5月4日辯論終結,並在同年6月16日判決確定,而原告至104年7月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則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