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日興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讓與債務人為「 鄭啟光 即揚日興企業社」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