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8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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