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緝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至97年10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認為係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判處有期徒刑肆年在案。次查,被告在本院審理中經傳拘未到而逃匿,嗣由本院發布通緝後,迄至97年7月22日始經警逮捕歸案,亦有通緝書、警詢筆錄附卷可稽。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