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七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一二二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再行傳拘均不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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