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601號原告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及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兩造於婚後共同住所為何?或經常共同居所地為何? 俾利 本件審定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