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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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童樹傳被告童宇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執字第10697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樹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童樹傳因被告童宇恩(原名「 童俊維 」)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執字第10697號,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
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