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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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黃坤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1,000
元(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543號)外,本件尚應補繳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77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