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百祥
5樓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百祥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