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3號原告 林德修 上列原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內政部),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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