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0號原告 謝坤潮 上列原告因農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被告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及其代表人( 羅五湖 )、起訴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對被保險人○○○民國○年○月○日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作成決定」)、訴訟標的。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因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具體敘明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之總金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原告應納之裁判費用數額。故原告應於補正狀內具體敘明請求身心障礙給付之數額,若不超過新台幣4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