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債權人花蓮縣富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楊阿華 債務人 林淑珍
陳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