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蔡晉隆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晉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晉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參見102年度偵緝字第332號卷第31頁),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