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中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5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00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
8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