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即被告洪金杯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3,250元(58.50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500元=1,43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