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毓哲選任辯護人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79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8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8年度易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所為一○八年度易字第四三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劉毓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79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8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8年度易字第43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以108年度易字第436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嗣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