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詩柔 被告 王鳳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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