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5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5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11-Z0000000000-0│1│331.80││││份有限公司│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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