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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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債權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債務人 戴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叁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10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