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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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原告 黃明正 被告 顏元義 原告因上列被告101年度易字第1067號恐嚇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理由:伊認為沒有恐嚇原告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67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