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逸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D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