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家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廷臻 上原告與被告 謝滄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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