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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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房志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後毀諾,應就││「協商當時收入狀況、協商成立後共繳幾期、毀諾原因」││等事項,再詳加說明及提出相關事證。│├───────────────────────────┤│(二)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期限至100年11月││25日止?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聲請前一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亦應以書面說明之。│├───────────────────────────┤│(三)預納郵費新臺幣21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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