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9號原告元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芳 被告 曾麗雲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182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廖珮伶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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