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0號上訴人 吳華敏 被上訴人 吳春霖
吳春誠 吳華英 吳瑀璉 吳春祥 吳華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19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而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2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