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告 蔡珮琪
蔡美娟 蔡麗紅 蔡清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 律師受告知人 蔡孟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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