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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