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804號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