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48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峙富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