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4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峙富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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