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康晏榕 即 康清海 之繼承人債務人 康淳安 即 康怡萱 即康清海之繼承人債務人 康舒茜 即康清海之繼承人債務人 康珍瑜 即康清海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林粉仔 債務人林粉仔即康清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康清海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