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請人丙○○
樓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尊親屬。⑵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⑶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惟未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及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認是否有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予以指定其他親屬為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從而,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春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